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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6-07 04:22:59 深桦律师事务所 阅读

《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 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 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 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 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证等证书, 并登记造册,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 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当事人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需要适当调整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 理。

第三百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 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 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 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 有农土地, 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 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 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 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 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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