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共有
《物权法》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 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 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 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 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 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 同意, 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 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 但是共有人有重 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 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 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 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 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 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 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 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 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 务,在对外关系上,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 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 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 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 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 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 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除共有人 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 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上一条《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下一条《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