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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023-06-07 04:24:23 深桦律师事务所 阅读

          《物权法》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 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 ,依照其规定。

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 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属于国 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 施,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 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 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 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 由国务院、地方人民 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 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

第二百五十九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 作人员, 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  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  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 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 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 荒地、滩涂;

(二)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 

()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属于本 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 或者个人承包;

()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 荒地、滩涂等, 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 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三)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 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 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 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 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 品、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 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 由出资人按照 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 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 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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