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诉讼,非诉讼

深桦律师事务所

深桦资讯
网站首页 > 深桦新闻 > 公司动态

《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23-06-07 04:24:02 深桦律师事务所 阅读

《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 

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 其对共有部分 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 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 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

,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约定。

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 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 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

动;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 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 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 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 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主一致同意。

第二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对业主 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 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   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   

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 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 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 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 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 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 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接受业主的监督,并 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 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 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 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拒付物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


 

规以及管理规约, 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 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 承担民事责任。


Powered by Shenhualaw 5.3.7 ©2017-2024 www.shenhualaw.cn